因和谐家园小区A、C栋危楼房屋经履行司法鉴定、听证程序后,已经实施拆除并决定在原址重建安置,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关于收回和谐家园小区不动产权的决定》,由明水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代项目区内全体业主向明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现予以公告。
项目区内实际征收334户,收回土地使用证56本,房屋产权证360本(其中平房20本)。收回此宗地内具体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户数、产权证数以县政府《关于收回和谐家园小区不动产权的决定》,以及明水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关于收回明水县2021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谐小区A、C栋项目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函》(明房征函[2024]1号)所提供的信息为准。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直接注销明水县2021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谐小区AC栋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与房屋产权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工作日,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废止。
联系电话:明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0455-6211996
明水县2021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谐小区A、C栋项目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明细表
明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