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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国道黑大公路宝泉至永丰段工程项目(明水县境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明水县人民政府
  • 明政发〔2026〕7号
  • 2026-09-03

明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国道黑大公路宝泉至永丰段工程项目(明水县境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明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明水县明水镇城北村、新发村、春光村,双兴镇双泉村、东双村,通泉乡红光村、红星村、红卫村集体土地,使用明水镇城北村、通泉乡红光村国有土地。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道黑大公路宝泉至永丰段工程项目(明水县境内)顺利推进,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实际、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等,拟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目的

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用于国道黑大公路宝泉至永丰段工程(明水县境内)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该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旨在完善区域交通路网,提升交通运输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分为3个地块,具体位置、地类及面积如下:

(一)地块1

1.四至范围:东至通泉乡红光村,西至通泉乡丰收村,南至通泉乡红卫村,北至通泉乡红星村。

2.总面积:14.9690公顷。

3.地类明细:农用地14.9506公顷(耕地11.9959公顷、林地1.4385公顷、草地0.4413公顷、农村道路1.0749公顷),未利用地0.0184公顷。

(二)地块2

1.四至范围:东至明水镇兴旺村,西至明水镇先锋村,南至明水镇城北村,北至通泉乡红卫村。

2.总面积:16.1926公顷。

3.地类明细:农用地16.1655公顷(耕地12.6249公顷、林地1.7164公顷、草地0.741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641公顷、农村道路0.8528公顷、设施农用地0.0662公顷),建设用地0.0068公顷,未利用地0.0203公顷。

(三)地块3

1.四至范围:东至双兴镇双长村,西至双兴镇东发村,南至双兴镇双泉村,北至双兴镇东双村。

2.总面积:11.2180公顷。

3.地类明细:农用地11.2120公顷(耕地5.9834公顷、林地4.5763公顷、农村道路0.6523公顷),建设用地0.006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补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级政策执行,确保补偿公平、公正、公开,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以及《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2023年9月)等相关规定执行。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涉及MS—1、MS—2、MS—3三个级区片,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MS—1级区片(明水镇):补偿标准为65万元/公顷;

MS—2级区片(双兴镇):补偿标准为55万元/公顷;

MS—3级区片(通泉乡):补偿标准为55万元/公顷。

区片划分对应村庄:明水镇城北村、新发村、春光村属于MS—1级区片;双兴镇双泉村、东双村属于MS—2级区片;通泉乡红光村、红星村、红卫村属于MS—3级区片。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70%拨付至被征地承包农户个人账户,30%留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留存资金仅限用于村内公益设施建设、失地农户临时生活补助、集体生产发展。使用国有土地,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全额支付给承包经营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单位(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绥化市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绥政办规〔2017〕2号),经县政府认定为合法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农用生产设施),由县政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准。

青苗的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给予补偿。

四、安置意见

为妥善安置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及使用权利人,经县政府与项目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充分协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安置对象自愿选择:

(一)货币安置

1.支付对象:本次征地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人、土地使用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

2.支付标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3.支付时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县财政部门依据乡镇申请及时将补偿款项足额拨付到位。

(二)调地安置

1.实施主体:由项目所涉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牵头组织实施。

2.实施条件:需征得被征地农户书面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统筹调整承包土地,确保被征地农户拥有与原承包土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3.工作要求:乡镇政府、村委会需制定详细的调地方案,明确调地范围、地块、面积及分配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确保调地工作公平、透明、有序。

五、社会保障

(一)资格确认。在一宗地中,凡是农民耕地一次性被征用达到人均三分之二以上的,征地时间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一宗地中被多次征用,以累计征用农户所有土地达到人均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为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养老保险补贴测算金额需在被征地村民所在村内公示7日,村民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异议,所在乡镇于5日内对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更正。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申请的,期满后按公示内容执行。

(二)资金筹集。采取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能够实现老有所养。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即以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档次为标准),最高核算20年的养老保险应缴保费,再乘以1.15倍后,作为其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存入县财政专户,在本人自愿选择参保缴费方式后,逐年核销。

(三)保障方式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城镇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每年由所在乡镇为其代为缴费,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审批可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0年后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返还给个人;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20年,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所在乡镇为其从2012年起或从年满16周岁起,按当年最高档次补缴养老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0年后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返还给个人;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20年,由个人承担。

以上两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

六、补偿登记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一)补偿登记。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应自本方案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如实申报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相关信息。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不视为放弃补偿实体权利,补偿核算以乡镇、村共同签字确认的《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依据。权利人因重病、外出务工、失联等正当理由逾期的,可持权属证明补办登记。

(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登记完成后,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与相关权利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方式、履行期限等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县政府备案。

经多轮协商,少数权利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足额将对应补偿款公证提存,书面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七、实施步骤

(一)公告公示。本方案在拟征收(使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及县政府官方网站同步发布,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9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

(二)意见反馈与听证。公示期间,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有异议或修改建议,可向县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组织听证的,县政府依据听证笔录、群众意见修改完善本方案,修改后重新在乡镇、村、县政府官网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材料完整归入征地报批档案。

(三)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相关权利人按规定期限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四)协议签订。组织相关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项。

(五)安置落实。按照协议约定,落实货币安置或调地安置措施,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手续。

(六)土地交付。补偿款项足额支付、安置措施落实到位后,相关权利人按约定交付土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施工建设。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社保、林草、各相关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自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大棚、围墙等构筑物,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示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款项支付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偿款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绝配合征地工作、妨碍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处理。

明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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