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明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水县国有资产出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明水县国有资产出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称),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明水县国有资产出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明水县国有资产出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设备设施及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国有资产、资源及经营许可权。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各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情况。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租赁国有资产应当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租赁底价。
第三章 出租程序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
(一)申请。拟将国有资产出租,应提交国有资产出租申请报告、填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附件1)以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九条 申请国有资产出租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二)产权证明,资产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三)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四)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出租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要按规定履行资产出租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的国有资产,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公开媒介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报名填写《明水县国有资产承租登记表》(附件2),按照相关程序获得租赁权后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统一使用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制定的租赁合同规范文本《国有资产租赁合同》(附件3),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调整。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负责租金的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租赁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原则,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租赁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内,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作为当事人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被注销的,由承接的法人或组织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其发出招租邀请书。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到期的,不得自行续签协议。在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内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租赁期限届满后,如继续对外出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经主管部门与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现合同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司法局法制股的审核意见,组织产权单位对租赁期间超过法定年限、租金明显有失公允、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未经出租单位同意转租、私自变动房屋结构等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依法依规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确保在租资产合同合法合规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七条 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租赁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部门预算收支管理,有实际支出需要的,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申请拨付,原则上只能用于新增国有资产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及一般性经费。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企业具体情况由县政府研究决定收支管理模式,无企业正常经营合理支出需求的要通过主管部门及时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有实际支出需要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申请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交易应当中止:
(一)出租期间第三方对出租方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出租暂不能进行的;
(三)拟出租国有资产实物灭失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第二十条 在国有资产的出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交易行为无效:
(一)出租方或承租人不具备资格及未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的;
(二)承租人有弄虚作假、隐瞒等行为的;
(三)承租人有串通压低报价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闲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详细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明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期三年。
附件: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2.明水县国有资产承租登记表
3.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明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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