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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有效】 关于明水县农村自来水水费 收缴价格的指导意见(试行)
  • 明水县人民政府
  • 明政办规〔2020〕1号
  • 2020-04-28

【现行有效】 关于明水县农村自来水水费 收缴价格的指导意见(试行)

明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水县农村自来水水费

收缴价格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供水范围内所有受益人口。县城供水管网延伸供水的村屯实行“同网同价”。

二、基本原则

全县农村自来水水费收缴价格工作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工作原则。

三、水价类别

(一)单一制水价。不具备计量收费的,可以采取以单户(或单个水龙头)为计费单位的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以居住人口数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模式。单户(或单个水龙头)的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100240/年;单人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3/月~6/月。无论采取哪种收费方式,均应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与用水户代表协商同意方可进行。

(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对具备计量收费的供水工程,原则上最低水价不低于1.5/吨,具体水价标准由本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用水可按居民价格的25倍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城镇供水价格,特殊情况除外。

(三)阶梯水价。具体阶梯用水量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针对不同的用水户核定年用水量标准,超过年定额用水量的,在原定水费价格基础上,实行加价,具体根据当地实际而定。

四、收费政策

(一)收费主体。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向用水户收取,严禁其他无关人员参与收费。

(二)交费义务。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三)减免政策。对确需减免的农村特困贫困户的水费可以予以适度补贴减免。原则上,实行先予全额收缴,年终一次性结算减免返还。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布减免返还资金和人员名单,无异议后执行,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承包人或村集体承担相关费用。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要把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收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所有工程必须全面收费。要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乡镇的收费制度和水价。

(二)强化定价程序。各乡镇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集中供水工程测算供水成本,统筹考虑实际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水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对工程供水进行全面定价。要按照村委会议事规则,以工程为单元,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水价,乡镇要全程指导。

(三)强化财务管理。各村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四)强化协调配合。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合理安排财力、物力、人力,确保此项民生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百姓吃上放心水、安全水。

明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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