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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明水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明水县农业农村局
  • 明农发〔2026〕42号
  • 2026-08-12

关于印发《明水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我局制定《明水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明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9日

明水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黑龙江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黑农厅函〔2026〕96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服务主体,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薄弱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将大豆、玉米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作为重点内容,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加强对作业过程和效果的监督评价,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通过项目引导,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行申报制,采取以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服务主体自愿申报,经县遴选公示后,纳入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单个服务主体在单个乡镇最低申报面积为“耕、种、防、收”多环节的农业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

三、项目内容

(一)补助条件。补助全部用于开展旱田作物玉米、大豆“耕、种、防、收”的多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240亩的农业经营户)面积占比要达到60%以上。

(二)补助对象。主要对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纳入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且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三)补助重点。主要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围绕多环节(耕、种、防、收四个环节)进行补助,重点补助玉米、大豆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关键薄弱环节。优先支持服务主体运用气力式播种机等先进农机设备,在大豆、玉米社会化服务中运用种子包衣、大垄密植、侧深施肥、中后期一喷多促等技术,促进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四)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总额(服务价格不含农资)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资金上限为50元,公式为: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总额=“耕”环节占亩补助标准×20%+“种”环节占亩补助标准×30%+“防”环节占亩补助标准×20%+“收”环节占亩补助标准×30%。符合补助条件的面积超过省级下达的绩效面积,可摊薄使用项目资金。国家已单独支持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社会化服务项目不再补助重复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与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同一地块,非小农户的托管户获得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补助,服务主体不能获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为防止政策垒大户,明水县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数量不得低于5个,单个服务主体年度获得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60万元。

(五)补助方式。采取服务主体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即服务主体完成服务环节,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验收合格后,对服务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坚持通过项目补助培育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各服务主体要通过服务来获得盈利。

(六)绩效面积。对多环节社会化服务,需要将作业亩数按权重折合计算为绩效面积,公式为:社会化服务绩效面积=“耕”环节作业面积×35%+“种”环节作业面积×26%+“防”环节作业面积×13%+“收”环节作业面积×26%。

(七)主体遴选。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服务组织自有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须达到其服务面积50%以上的需要;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设立服务费监管账户。

四、实施流程

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一)制定方案。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各乡镇、村要在本区域内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村级要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网格群发消息等方式进行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

(二)名录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按照项目补助政策要求,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备案制度,并制定服务主体备案的申请程序、具备条件和监管等具体管理办法。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必须是已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服务组织。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的服务主体,可通过自愿申报、乡镇公示推荐程序纳入县级名录库。县级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及时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研究制定了符合我县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组织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质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时,须对每个服务的农户进行单独的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签订服务合同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将不视为开展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服务时,各作业环节要填写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由作业方和农户(或有授权证明的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确认。县级采取线上平台验收+账册资料核验+系统数据与大数据比对+农户面对面访谈等方式开展验收。鼓励完全成本保险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地块倾斜。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居间有偿服务。

(四)终端监测。大力推进农机端监测设备应用,确保“耕、种、收”环节的监测数据上传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将平台显示的作业轨迹、作业面积等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使用轨迹数据验收的成熟度,逐步推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核对社会化服务真实性。

(五)核实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根据我县实际制定项目检查验收方案,方案包括项目检查方式、项目验收完成时限以及抽查入户率等内容,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为减少入户验收程序及纸质材料备案,通过平台线上验收核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真实性,并在平台将今年项目材料导出备份。服务主体要将下列材料上传《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具体如下:1.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2.服务收费凭证;3.服务作业确认单;4.服务对象满意度(农户可通过平台视频认证或签字确认,无需重复通过线下纸质材料签字);5.监管平台作业轨迹(由服务主体将套合土地确权数据的作业轨迹上传至平台)。各服务主体必须建立财务账目,须有资金银行流水,财务账目和凭证、财务报表等不能通过平台验收的,要通过线下方式验收。农户流转土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未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鉴证备案不得列入项目补助内容。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比对法对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地块数据进行比对,一经发现农业社会化服务地块不存在、面积不一致、重复申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依照名录备案制度规定处理,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

(六)资金拨付。项目核实验收完成后,县级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省级拨付的资金总额和验收合格面积进行测算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在县域内公共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将项目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

(七)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做好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及时总结经典模式和成功经验,于2026年12月20日前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典模式、成功经验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中心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督、验收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明确工作责任,严把项目进程,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二)强化指导督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宣传活动,让农民认知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资金监管。申请项目资金的服务主体需在金融机构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监管账户,将收取的服务费纳入资金专户管理,接受农村经济服务机构监管。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的服务主体,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

(五)强化监督问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组织,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指导、核查验收,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村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不得虚报、瞒报、错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相关信息,务必保证上报数据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严防套取项目资金,防止出现虚报服务面积、降低服务标准、“自我服务”或“相互服务”等现象,如出现上述情形将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1.明水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

      2.明水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指导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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