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明水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本办法适用于什么?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与用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以及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问:供水主体、用水制度是什么?
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将区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纳入统一管理范畴。
农村饮用水依法有偿使用,实行计量收费。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因地制宜实行单一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等制度。
问:水质巡检抽检工作?
答: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巡检抽检工作。
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规定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并按规定对出厂水进行日常水质检验。
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1000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每年至少委托检测出厂水、末梢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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