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全县年龄在80(含)至89周岁的经济收入正常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县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经县政府同意,现拟定从2024年7月1日起为我县年龄在80(含)至89周岁的经济收入正常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具有明水县户籍的80(含)至89周岁高龄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含)至89周岁老年人除外)。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5元。
(三)发放计划受理1944年前及1944年7-8月出生老年人材料,9月末县民政局对2024年7-8月份高龄津贴进行一次性发放,从10月份起实行按月发放。
二、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需携带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一张纸)、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张纸)、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最新社保卡复印件(正面)、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张纸)、填写高龄津贴申请表。【全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所属村委会、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乡镇政府审定,乡镇汇总提交县民政局进行备案、统一发放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按月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中,当月纳入,次月发放。
三、注意事项
1.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明水县户籍所在地),其家属应当每月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老人信息;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人口数据共享,经多方排查仍找不到、联系不上的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视同放弃高龄津贴资格。
2.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因身故、户籍迁移等原因应取消高龄津贴待遇的,本人或家属应当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告知。
3.享受高龄津贴老人迁出或去世的,其亲属隐瞒信息故意不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告知或故意提供其虚假存活证明,以骗取冒领高龄津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追回。情节严重的,纳入社会不良诚信记录。
4.老年人社保卡需开通银行账户及社保账户。
四、生存认证
正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于每月5号之前通过手机APP(看看民政),进行人脸识别,完成生存认证。如因老人身体原因手机操作不便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亲属协助老人完成生存认证。因长时间不进行认证的,视同放弃享受高龄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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