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 明水县人民政府
  • 2024-12-27

明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全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明各单位、广大群众: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八(7时至22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二、燃放区域及场所
(一)可燃放区域及场所。在各乡镇村屯、街道居民小区明确指定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3.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5.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流水库冰面;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9.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10.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在禁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对违反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环保、祥和的节日氛围。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6225009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明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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