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2026年度明水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 明水县人民政府
  • 2026-04-30

关于开展2026年度明水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6〕158号)、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绥化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审核的通知》(绥人社函〔2026〕29号)要求,现将我县2026年度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参加明水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近期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申请人应提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模版见附件)、《参保缴费证明》(模板见附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模板见附件);单位申请的应一并提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模版见附件)。

3.申请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4.申报疾病科别为精神类疾病的至少需提交连续5年的完整住院病历、肿瘤类疾病的需提交完整住院病历及全部病理报告。

5.申请人为在职职工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公示证明(用人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5日)。

四、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5室

联系电话:0455-6222780

五、其他事项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本人自愿(无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2002〕8号)规定执行,申请人需达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或职业病1-4级)标准方可享受病残津贴待遇。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查询上述两个文件,对照病情或致残程度确认是否申报,对于明显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3.病残津贴是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给予的适当帮助。受个人年龄、缴费年限和比例等因素影响,享受津贴时长和数额各不相同,且享受病残津贴期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建议申请人详细了解《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相关规定后再行申报。

4.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病历、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鉴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根据劳社厅函〔2007〕238号文件要求,对于先天性疾病不予鉴定。

6、绥化市人社局对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材料归档保存,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人需要留存的材料请事先复印。

附件申请材料附件

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