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县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性问题,现将住房保障所需要的申请条件、流程、保障范围及提交材料公示如下:
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宣传单
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包括保障资格申请准入、租赁补贴发放、动态核查退出,以及实物配租公租房的轮候与分配。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的保障方式应保尽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可按低于当地人均收入一定比例确定。
保障资格申请与认定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常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申请人应当根据我县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同意我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三)新毕业或在当地工作不满一定年限(原则上可限定为3-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本地农村户口,且长期居住;
(三)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达到规定年限的劳动合同或薪资证明达到2年以上,薪资证明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五)个人或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本地居住证,且长期居住;
(三)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薪资证明达到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和薪资证明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当地无房、无财政供养人员、无工商营业执照、无车;
(五)个人或家庭收入符合民政、街道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职工、农民工、外来务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
(四)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六)劳动(聘用)合同;
(七)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2年薪资证明;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含有城镇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