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为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现对全县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
二、严禁哄抬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控制药品、医疗器械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时应标明品名(项目)、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各单位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价格欺诈。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准确记录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的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导致变相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价格。
五、各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进行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三)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明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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