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制定明水县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指导价格的公示
  • 2026-04-13

拟制定明水县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指导价格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成本监审,结合我县实际,经请示县政府同意,我局对你单位三家公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五保供养中心、中心敬老院)的床位费和护理费进行了成本监审,现对我县的三家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指导价格和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收费标准

我县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价格标准本着公益性原则,参照周边市县并结合本县居民消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1.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单人间550元/人。月(我县暂无);双人间含独立卫生间430元/月·床;三人间含独立卫生间320元/月·床;四人间含独立卫生间260元/月·床。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

2.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费:特级照护基准价格为(完全失能)协商约定/人·月;一级(重度失能)670元/人·月,二级照护基准价格为(轻度失能)400元/月·人;三级照护基准价格为(能力完好)170元/月·人;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

护理服务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执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1.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养老

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

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2.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采用预收费方式的,预收

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

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

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

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

的除外。

三、公示要求

收费单位应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服务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如继续收费请提前2个月申请。执行期间若上级政策发生新的变化,则根据相关政策适时做相应调整。

明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13日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