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绥化市明水县通泉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明水县人民政府
  • 2026-06-03

关于绥化市明水县通泉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明水县通泉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处理好经济、农业的发展与水源地保护之间的关系,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明水县通泉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现将保护区基本情况进行公开,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泉乡水源井基本情况

本次对明水县通泉乡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井进行保护区划分,1号水源井坐标125°55'02.4176"E,47°16'15.9543"N。2号水源井坐标125°55'31.4769"E,47°16'20.3979"N。经净水厂处理后供水覆盖通泉乡6543户,22870人饮水。

(二)保护区划分情况

本次水源地调查范围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附录A.2.2相关要求划定,本次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一级保护区半径为30米,一级保护区范围是以取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所围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为5652平方米。不划分二级保护区,且该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单一,场地周边不存在工业生产、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等重大潜在污染源。

(三)保护区相关要求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中对一级保护区内要求如下:

(1)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2)一级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

(3)一级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

(4)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向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6月3日-2026年7月3日

联系地址: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455-6230022

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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