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环罚〔2025〕08250004号
  • 明水县人民政府
  • 2025-09-11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环罚〔2025〕08250004号

当事人名称:史记生物(绥化)种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5MA1C7ARKOK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双兴镇东利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4年6月对场区内的3万方暂存池进行维修,维修期间需要把多年沉积的淤泥和粪便清理出来,所以把清理出来的淤泥和粪便运至草原中临时堆放。共计运了25车,每车约15吨,总计估值有375吨。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人赵华山和授权委托人方映全的身份;2.2024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问题。3.照片证据3张,证明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问题;4.2024年1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问题;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绥环罚告〔2025〕0825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9月10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企业裁量认定情节:行为地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地区,养殖规模:4000头以上,后果:环境违法次数:3,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中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叁万贰仟元整(¥32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绥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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