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环罚〔2023〕08230003号
明水县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23314144912847
地址:明水县国防公路路西北二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成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122323314144912847001U,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23〕08230003号、《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绥环罚听告字〔2023〕0823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明水县中医医院2023年10月30日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罚款(大写):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绥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