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明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升级版)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报告》(明政呈〔2019〕29号),推动明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扶持明水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明水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升级、物流进村、人才培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县财政局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支出,并报县政府审定;
(二)对实施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申请;
(二)发布申请指南,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牵头组织下达专项资金实施计划;
(四)建立资金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管理。
互联网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二)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组织完成项目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
(五)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按监管银行制度要求,办理项目的资金使用;
(七)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资金使用负责,不得把专项资金挪做他用。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对象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良好信誉、符合招标资质的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建设扶贫网货分级、初加工及包装基地。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50万元,通过招标方式,市场化选择“淘缘明”扶贫网货加工及营销的主运营企业。
2.开展“淘缘明”新零售营销体系和区域品牌建设。安排中央财政资金350万元,用于“淘缘明”新零售服务平台建设。
3.“1+7”扶贫网货基地。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00万元,对电商企业带动贫困户种植的“1+7”扶贫网货基地,在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域外营销活动推广提供补助。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方面。
1.支持县级服务中心农产品体验中心建设。安排中央财政资金30万元,用于县级农产品体验中心建设和域外线下体验店授权、管理等服务支出。
2.支持建立一批新零售线下体验门店、线上旗舰店、专营店。采取企业先行投资建店奖励的方式,安排12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对单店年销售排名前10的域外门店、县内企业旗舰店、专营(卖)店、网店给予奖励。
(三)农村电商培训方面。
安排250万元资金,通过招标引进具备电商培训资质、培训后跟踪服务业绩突出的专业培训企业,开展免费电商普及培训商专业培训及本土电商人才培养
二期主要完成以下建设任务:
项目验收合后,安排中央后续专项补贴资金500万元,通过招标方式,要求中标企业与杂粮新产品研发优势突出的大专院校合作,利用明水现有闲置厂房,建设1处杂粮新产品研发试验中心,用于开发试验杂粮新产品。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互联网服务中心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金采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式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中发生变更,须报县互联网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报告县财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资金如数退回县财政主管部门。由专项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和明水县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互联网服务中心携同项目管理成员单位,对受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送省商务厅等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互联网服务中心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做好备案。
第十六条 县财政、扶贫等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实施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互联网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明水县互联网服务中心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