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全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5〕127号)要求,现将我县2025年度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4月23日至5月23日(节假日除外)。
二、鉴定标准
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执行。
三、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本人自愿(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2、已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休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并且经三级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蓝底照片1张;
2、填写《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附件1);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参保缴费证明(附件2);
4、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3),表格请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客观真实,字迹整齐清楚,不得涂改。并将本人近期免冠1寸蓝底彩色照片粘贴至表格照片栏处;
5、申报单位填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附件4);
6、近期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病历材料需要每人一个档案袋;
7、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统一提交《公示证明》。
五、申报地点
参保的企业及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到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5室申请办理。联系股室:工伤保险股。联系电话:0455-6222780。
六、有关要求
1、申报时提交的住院病历必须为真实有效病历,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取消鉴定资格,记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具体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待省人社厅确定后另行通知。
3、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可通过网络查询《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相关规定,对照鉴定标准确认病情或致残程度后再行申报。
4、根据劳社厅函〔2007〕238号文件要求,对于先天性疾病不予鉴定。
5、人社局对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材料归档保存,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人需要留存的材料请事先复印。
附件:1.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参保缴费证明;
3.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
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