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环罚〔2018〕139号
明水县商利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7206010018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5592719683H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西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宏伟
我局于2018年 6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办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环境保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 8 日以明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8】 1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6月11日,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将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明水县农业银行 户名: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843010104000989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水县人民政府或者绥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6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