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农村自来水水费收缴价格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按照黑龙江水利厅文件,黑水发[2019]232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精神,为了规范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28日,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明水县农村自来水水费收缴价格的指导意见》(明政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4月28日起实施。该《意见》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能够“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常受益”。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现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全面规范全县农村自来水水费收缴工作,作为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意见》的出台,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工作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总原则是:所有工程都要收水费、所有用水户都要交水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由省里统筹、地方推进、县级落实。
(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应遵循县定政策、分类定价、程序合规的原则。
(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制定水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涵盖5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水费收缴价格工作原则。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水费水价类别。因地制宜,实行单一制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阶梯水价三种方式,具体根据当地实际而定。
(四)明确水费收缴单位和用水户的责任和义务。所有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要收费、所有的用水户都要缴费。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群体可减免返还。
(五)明确水费制定及使用。明确了责任落实、定价程序、财务管理、协调配合等有关要求。
四、下步措施
(一)加强宣传。通过网站、电视、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让供水单位和广大用水户知晓责任和义务。
(二)落实责任。督促切实落实各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并将责任有效延伸到村委会。
(三)推进水费收缴。引导用水户提升节约用水和用水付费的意识,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要求推进水费收缴工作,努力提高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